2014年4月,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对浙江某大学原教授陈某某提起公诉。经调查,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,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,利用职务便利,将自己实际控制、被夸大科研力量的两家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,并将其博士生作为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。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、编制虚假合同、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,将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。事实上,这两家关联公司无真实科研能力,所谓员工也均是其学生,整个外协合同仅是一个非法转移国拨资金的幌子。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没收财产共计20万元。
案例警示:不得通过虚构合作、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、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。科研人员应当严守科研诚信与财经纪律底线,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。凡利用关联公司进行虚假外协转拨、虚构合作业务套取国家资金的,一经查实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