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北职业技术学院文件
院教〔2021〕30号
关于印发《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章程(试行)》的通知
各部门:
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,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 行为,提高我院教学、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 规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经院党委会研 究通过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附件: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(试行)
淮北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9月27日
附件:
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,规范学术委员会的 组织和行为,提高我院教学、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,依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术 委员会规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结合学
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,在学院党 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
权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,贯彻求实创新精 神,提倡良好的学术道德,尊重学术自由、学术平等,促进 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学术质量;应当公平、公正、公 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科研人员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中 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积极推动学院教学、科研等学术活动的
开展。
第二章 组成规则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, 人员组成应结合学院的学科专业结构设置并兼顾委员的代表 性。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,不超过 委员总人数的1/4;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、系
(部)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,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/2。
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代表,担任专门学
术事项的特邀委员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:
(一)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遵守宪法法律;
(二)学术造诣深,学术声望高;
(三)公道正派,责任心强;
(四)学风端正,治学严谨;
(五)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
能力,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;
(六)在学术和职称方面具有下列条件之一
1、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;
2、 具有副教授职称且已获博士学位;
3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以上,主持完成省
级以上教科研项目2项以上,并在SCI (科学引文索引)、 SSCI (社会科学引文索引)、 EI (工程索引)、中文核心期刊要目 总览、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(CSCD) (扩展版)、中文社会 科学引文索引 (CSSCI) (扩展版)等核心期刊公开发表高质
量论文1篇以上,教学、科研水平得到广泛认可;
(七)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;
(八)学院规定的其它条件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当然委员、推选委员。学院 院长、分管学术的副院长和与学术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 负责人为当然委员;推选委员根据专业结构和第五条条款自
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,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报党委会议研
究通过后方可聘任,每届任期3年,可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 超过2届,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,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
委员总数的2/3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-2名。 主任委员一般由院长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,院
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教务处,负 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及日常事务处理,办公室主任由教
务处处长担任;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,纳入学校预算安排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,经学术
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(二)因身体、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
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;
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;
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,学术委员会将根据学科专 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进行相应递补, 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讨论确定,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方
可聘任。
第三章 职责权限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
等;
(二)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;
(三)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
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(四)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、实
施监督;
(五)对院学术委员会拟评议的事项有调查和查阅有关
档案资料的权利;
(六)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因病不能按要求参加院学术委
员会活动的,有权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;
(七)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、恪
守学术道德;
(二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专业判断,公正
履行职责;
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和参与
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(四)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内容保密;
(五)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:
(一)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
术规划,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;
(二)审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,科研工作量核定及考核
办法,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;
(三)对学院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的立项、验收和结 题进行论证和评议,对纵向课题申报立项的可行性进行论证
和推荐;
(四)审定学术道德规范,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
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;
(五)参与评议高校优秀拔尖人才培育等人才项目的评
审推荐工作;
(六)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;
(七)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、重大发展规划和发
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;
(八)受院领导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
行论证和咨询;
(九)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的
事项。
第四章 议事规程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主任委员可根据工 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,商议相关事项。全体会议 应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 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,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学院教科
研及学科发展需要临时增加议题。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。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, 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 投票方式做出决定,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投票方
式,经与会委员的2/3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。
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
直系亲属有关,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指定一名 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,须事先向学术 委员会办公室请假,不能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
票。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
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、教师代表列席旁听。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并设置 异议期,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,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
体会议复议,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术委员会办公
室负责解释。